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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疑案---胡敦麟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13-03-16 16:15:01  来源:未知   浏览 :688次
11月的赣州,空气干涩、北风凛冽,让人感受到冬天的寒冷。午夜时分,城内虽灯火璀灿,但街上已行人稀少,大部分人已进入了梦乡。一辆黑色小轿车从红旗大道由东至西风驰电掣般地行驶,车内播放的的士高音乐震耳欲聋。车辆行驶至三康庙路段,轿车在超越同方向前方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时,陶醉在音乐声中的司机突然感觉到车尾有撞击的异响,从后视镜中观察却未发现任何异常,车辆呼啸着扬长而去,很快消失在夜幕中。 

临街三楼的一户人家正在客厅看电视,听见街上一声巨响,便探头窗口,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已呼啸而去,窗户正对面的街面上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地上躺着一个人,显然刚刚发生了交通事故,便赶紧拨打了110和120求救电话。十分钟左右,现场附近警灯闪烁,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交警在察看现场时发现,事发路段地面平坦,摩托车车头朝北,车尾向南,现场留有一条长890厘米的摩托车倒地擦痕,路面留有血迹。 
      从住户报案的时间及伤者头部着地还有呼吸的情况分析,交警认为肇事的时间应当不超过15分钟,遂将肇事的时间估算为凌晨12时30分左右。调阅城区的监控摄像发现,在12时30分左右共有三辆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其中白色轿车一辆,黑色轿车二辆。查阅机动车辆登记,该两辆黑色轿车全部为正牌正照,均办理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肇事后逃逸?交警脑海中迅速闪现出这样一个疑问。 
      经医院初步诊断,伤者颅脑损伤致硬膜下血肿和脑挫裂伤致脑内血肿,存在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伤情危及生命,已开颅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交警遂通知了驾驶黑色本田轿车的张先生和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的李先生。 
      张先生陈述,他拥有十几年的驾龄,走南闯北从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技娴熟。当晚他风尘赴赴从广州赶回赣州,途经事发地段,车速虽然有点快,但未发现任何异常,也未发生过交通肇事。 
      李先生陈述,他的别克轿车是刚刚购买的,由于是新手上路,车辆速度较慢。因白天车辆较多,出于恐惧心理,他较少开车,所以想在夜间练车。路过事发路段时,他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未予理睬,继续练习驾驶技术,最后从滨江大道回家休息。 
      在听完张先生和李先生的陈述后,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交警将嫌疑人锁定为张先生,并立即对张先生所有的黑色本田轿车进行了痕迹检验。检验发现,车辆右侧车身上距后车门前端47厘米至95厘米、距地96厘米至102厘米处有由前往后方向的黑色加层擦痕附着,右后轮外侧有逆时针方向的圆弧形黑色加层擦痕附着。而送检的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车辆档位踏杆向下弯折且前端有擦痕,左车把外端有擦痕,符合车辆左侧与其他车辆碰撞接触形成。车辆前轮泥板右侧有擦痕,车头右侧有擦痕,右侧保险杆上有擦痕,右侧手柄外端有擦痕,排烟管尾部有擦痕,尾箱右侧有擦痕,符合车辆右侧倒地过程中与路面磨擦接触形成。车头左侧有陈旧性擦痕,左后视镜支架上有陈旧性擦痕,左车把前端有陈旧性擦痕,左侧脚踏杆上有陈旧性擦痕,尾箱左侧有陈旧性擦痕。综合上述痕迹特征,符合黑色本田轿车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时,轿车右侧及右后轮与摩托车左车把及档位踏杆等部位碰撞接触形成。 
       鉴于上述客观事实,交警认定张先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张先生百思不解,交通肇事逃逸罪必须是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不负责任的手法,而自己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主观上没有故意。在接到交警的电话后,张先生将没经任何擦洗的车辆原封不动地开来以供检验,如果想逃避法律责任,必然会再三仔细检查车辆,并将车辆修复完毕后清洗干净。何况张先生所有的本田轿车购买了122000元的强制责任保险和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需要由张先生本人支付任何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张先生在市区内飞速行驶,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因张先生的交通肇事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张先生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是认定张先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张先生在事发路段,由于车内音响太大,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没有听见撞击的声音,但由于轿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和碰撞,张先生应当有所感觉。张先生紧急停车后从后视镜中察看,也是由于感觉到车辆发生了异常,但遗憾的是,张先生并没有下车仔细察看,要不然张先生完全可以发现受伤倒地的受害人。况且张先生在超越受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从后视镜中未发现后面紧紧相随的摩托车,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了事故。而张先生却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并加速扬长而去,由此交警认定张先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生命的瞬间陨没,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俗话说:“车祸猛于虎”,“十次事故九次快”。在车辆迅速飞入寻常百姓家之时,交通安全意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开车时避免与他人交谈,避免调大音量,避免速度过快,避免接听手机,避免思考问题,集中精力,依规驾驶,是杜绝交通事故的“法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千万不能抱有侥幸逃脱的心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者最终都难逃法律的惩处。逃与不逃有着很大的区别,而后果加重是逃的最显著特征:责任认定重,逃逸者一律负事故全部责任;损害赔偿重,逃逸者承担全部赔偿费,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行政处罚重,不论事故后果如何,肇事者机动车驾驶证一律被吊销,并终身禁驾;刑事责任重,造成伤者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此看来,交通肇事后,“不逃”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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