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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胡敦麟
作者:胡敦麟   时间:2013-03-16 16:13:07  来源:未知   浏览 :658次
人漫长的一生中,大部分人都有跟医院打交道的经历。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强,很多患者不明就里,在维权时往往处于弱势。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老百姓普遍渴望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和医疗环境。 

---题记 
       谢某祖祖辈辈居住在风景秀丽的江南小镇,长年耕作,乐此不疲,从未感觉身体有任何的不适。2009年9月,谢某感觉到头痛并伴有呕吐、眩晕,对疾病向来敏感的他随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为左脑内动脉分叉部动脉瘤,医院为谢某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后,医院为谢某进行了体格检查、专科检查,询问了谢某的既往病史和禁忌药物等事项,并为谢某安排了辅助检查措施。一个星期后,医院认为谢某的手术指征明确,准备为谢某进行手术,术前向谢某及其亲属交待了手术的各种风险,履行了医院的告知义务,谢某及其亲属也同意进行手术治疗。谢某从下午3时至当晚8时在医院手术室接受了介入栓塞手术,术后情况良好。手术结束一天后,主治医生到病房对谢某手术留下的右侧腹股沟动脉鞘置管进行拔除。医生未告知谢某及家属拔管的重要性及风险性。拔管瞬间,谢某全身剧痛并大声呻吟,接着眼睛歪邪、手脚抽搐,几分钟后谢某便处于了昏迷状态。谢某的家属见此情形,急得大声呼叫,医生赶到病房,看见谢某处于休克状态,遂将谢某送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10个小时后,医院告知谢某家属谢某脑梗死,接着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告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谢某的亲属哭天喊地,悲惨声响彻整个病房。医生表示非常遗憾,但认为已经尽力,谢某的死亡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没有任何的过失与过错。倘若每一个病人死在医院,都是医院的过错,医院如何开展正常的医疗服务? 
       谢某的亲属处理完丧葬事宜后,总认为谢某死得蹊跷,有必要讨还一个公道。为此,谢某的亲属请教了不少的医学专业人士,还查看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科书,总结了医院过错的表现形式: 
      一是抢救不及时。谢某昏迷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2个多小时后再送入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急救,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二是死因不明确。医院在谢某死亡后,应当告知家属如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要求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责任和原因。但医院没有告知这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是存在管理缺陷。医院没有告知家属可以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以便于通过相关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谢某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 
医院认为,医院在对谢某的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未违反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诊疗操作规范。 
      一是诊断正确,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征状性颅内大型动脉瘤有较高的出血率及死亡率,需要进行干预治疗。医生已告知家属手术的风险性,家属要求介入栓塞治疗。双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十多个小时患者情况良好。 
      二是拔鞘符合医疗常规。拔管前拔管医生已明确告知谢某要拔除股动脉鞘且有轻微不适,医生是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的拔鞘操作,在拔除股动脉鞘压管时谢某喊痛,但未诉其它不适。10多分钟后谢某才肢体抽搐,随即意识昏迷。 
      三是抢救及时,未违反医疗常规。在拔管及抢救过程中,谢某的血压及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是有波动,但没有造成谢某血压的剧烈波动。谢某病情变化后,医务人员立即开始抢救并通知了二线医生参与抢救,给予了患者积极的救治。 
      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为更好地寻求法律的保护,家属前来咨询,询问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患纠纷发生后,首要的问题是对病历资料予以复印和封存,而不是在医院大吵大闹。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查检、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书写、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主要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病历资料由医院复印后由双方封存,便于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其次,对死因不明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解剖的作用在于明确死亡原因,对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重点审核医院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主治医生是否具有执业资质。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规定: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规定,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生执业证分为执业医生执业证及执业助理医生执业证,实习医生无权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对进修生、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实行严格管理,不能离开带教老师单独进行诊疗行为。 
      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视为医院的过错。 
      2009年9月,赣州仲裁委员会成立,是全国第一家受理医患争议的民间机构,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谢某医患纠纷一案,经赣州仲裁委确认,医院在开展该项手术的资质方面存疑,手术准备不足,对拔管的风险未能充分预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裁决医院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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