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法庭,我象往常一样,坐在被告席上,摊开案卷,认真再阅读一遍鉴定意见,做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原告席上静悄悄的,少有的宁静。
我抬头看了一眼原告,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像农民。诉状上写着某镇某村,农民的身份无疑。
旁边坐着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一样头发花白,他不看材料,神情木讷地看着我们,眼神中没有那种在肃穆的法庭我们已经习惯了的敌意。
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准时走进法庭。法庭审理按步就班地进行。
核对身份时,原告旁边坐着的老人声称自己是原告的丈夫,没请律师。一听此言,我赶紧在记录本上计算原告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总额。
要知道,原告并没有提交赔偿清单。
诉讼就象战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只有清楚和明了原告在法律层面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我们才能在答辩时明确表态。
鉴定结论明确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因手术切口感染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疗之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负次要责 任,过错参与度为20%至40%。
此外,鉴定结论还明确原告排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为壹万元。
在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一般要提交一份赔偿清单,详细地列举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有了这份赔偿清单,法官和律师可以做到对赔偿数额的一目了然。
原告的这份诉状,从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的组织来看,应当是律师代书。但该律师未给原告书写证据目录和赔偿清单,显然存在着疏忽。
网站上有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详细介绍,但很多人不会认真去看,更不会计算。我在想,伤残等级七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肯定不懂。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赔偿77000元,如果聘请了律师出庭,律师在出庭前会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全然不懂法庭的程序规定。
果然,法庭要求原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时,原告只说医疗费花费了近10万元。其它诸如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既不知道计算,也不知道主张。
法官当庭向原告释明原告不主张相关赔偿项目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茫然不解。面对70多岁、有点耳聋、没有半点法律知识的原告及其老伴,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无可奈何。
毕竟这是庄严的法庭,法官只能主导审判,却不能充当律师的角色。
在主审法官核对身份及询问时,我已经计算出了原告可以获得的赔偿总额。
轮到我代表医院答辩时,我只说了一点,医院根据过错鉴定意见,在20%至40%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言结束,我自己都很奇怪。“有理拼嗓门,咄咄逼人;无理辩三分,不落下风”,似乎辩论水平是一名律师的通行证。不少律师在法庭上即便理屈词穷,也会胡搅蛮缠,争个面红耳赤。
长年累月作为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习惯了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中去寻找破绽和突破口,与原告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但面对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却在柔弱地呼唤。
原告举证时,只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的复印件,其它证据都没有提交。
质证时我问原告有没有带户口本的原件?原告回答带了。经察看,原告竟然是非农业家庭户口。我迅速修正了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看来,以貌取人还真的容易犯错!
我将原告可以获得的赔偿计算表递给坐在一旁的医院代表,并和他耳语道:“可以在30%的幅度内调解。”
他点头表示认同。
法庭辩论时,我详细地解释了原告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赔偿总额,也认真地为原告解读了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
原告因腰腿疼痛到医院来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在完善检查的情况下对原告行腰椎后路椎管减压+椎间融合钉棒内固定术。手术方式的选择并无不当。
术后原告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升高,医院在未查明感染原因的情况下将原告转入中医科,在手术切口感染未治愈的情况下,又同意了原告出院,给感染病情加重留下了隐患。
原告后再次入院对手术切口安装VSD负压引流,并行穿刺液细菌培养+药敏实验,给予抗感染治疗,手术切口感染治愈。
从整个治疗经过来看,鉴定专家评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相对比较客观。
原告两夫妻很认真地听着,就象学生坐在课堂上。
我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赔偿总额乘以30%,得出的数据就是医院的赔偿。
法官询问原告的意见,原告及其丈夫点头同意,说:“我们没想要多少钱,只是想了结一桩事。你们算好了就可以,我们没有意见。”
面对懵懂大度且善解人意的耄耋老人,我无言以对。
不因当事人不懂法律而陷入不利,不怕当事人太懂法律而刻意钻营,不惧当事人凶神恶煞而恐吓威胁!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我始终奉行这样的教条,尽量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刚直有度,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