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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者宣战---胡敦麟
作者:胡敦麟   时间:2013-05-20 15:57:09  来源:未知   浏览 :585次
小李与小芳是朋友圈子中最令人羡慕的两口子: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从小学、初中、高中一直到大学都是同学。小李性格内向,为人沉稳,小芳活泼开朗,人缘极好,两人性格互补,不仅感情甚笃,而且兴趣相投,是亲朋好友眼中的“神仙眷侣”,大学毕业后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也就理所当然。 
婚后小李辞去公职自主创业。公司创立伊始,由于资金不足和人脉资源的欠缺,小李披星戴月,早出晚归,整个人都瘦了一圈,但公司没有明显的起色。小芳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思忖良久,小芳决心辞职帮助丈夫度过难关。 
      有一天,小芳调皮地对小李说,她为公司聘请了一个出色的公关人员,此人不仅年轻貌美,而且才华出众,保证公司在一年之内打一个翻身仗。就在小李愕然之时,小芳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黔驴技穷的小李感动地紧紧搂住自己的妻子,百感交集。他发誓等某一天发达后,一定加倍回报自己的妻子。 
      自从小芳加入公司主管营销后,公司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财富也急剧增长,公司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此时小芳发现自己怀孕了。为更好地抚育下一代,小芳决定做一个全职太太。孩子出生后,小芳全身心放在孩子身上,安心地相夫教子,未再过问公司的事务。 
      小芳退出公司的营销主管后,由于公司事务繁忙,小李从前来应聘的大学生中招聘了几个青春亮丽的女孩从事营销工作,小丽由于聪明伶俐,活泼乖巧,很快从几个女孩中脱颖而出,被小李聘任为营销经理。 
      春节过后,小李带着小丽依惯例参加一年一度的华东片区产品展销会。忙碌的展销会结束后,小李带着小丽参加了展销会主办方安排的云南丽江游。 
      丽江以风景秀丽著称,有“高原姑苏”之誉。它拥有著名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和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万里长江第一湾、虎跳峡,以及被称为“世界植物基因库”的老君山、黎明丹霞风光及具有“蓬莱仙境”之称的泸沽湖。并且毗邻世界著名的香格里拉、历史文化名城大理,成为人们理想的游憩之地和观光中转之地。 
      几天的行程下来,丽江具有山城风貌、又富于水乡韵味的优美景色,给了小李深深的眷念,特别是小丽的体贴入微、含情脉脉,更是让小李流连忘返,乐不思蜀。 
      在行程结束的当天晚上,小李终于抵挡不住诱惑,和小丽相拥而憇,一夜无眠。 
      半年后,小芳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对小芳也越来越冷淡,凭女性的直觉,小芳感觉丈夫有外遇。但苦于没有证据,因而小芳一直不动声色。 
      小芳委托自己培养的公司下属观察小李的言行。下属告诉小芳,自从李总带着小丽参加云南展销会回来后,两人出入成双,形影不离,关系非常密切。 
      得知这一信息后,小芳决心固定证据,逮到现行。为此,小芳聘请了原先的一个闺中密友,开始跟踪小李的踪迹。 
      一天,闺中密友紧急电话告知小芳,李总和一个女孩进了一家宾馆。小芳以嫖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迅速地赶到了所在的宾馆。公安机关将房间内的李总和女孩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 
      小丽坦率地承认喜欢李总,与李总发生过几次关系。她希望李总离婚后与自己结婚,并反复声明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而非嫖娼卖淫行为。李总见事情败露,也予以承认了与小丽之间的暧昧关系。 
      女人的眼里渗不了一粒沙子。小芳与小李的婚姻最终走到了尽头。出于内疚和自责,小李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了小芳,两人心平气和地分了手。 
      小芳与小李解除婚姻关系后,小芳成天以泪洗面,苦思冥想,难以走出离婚的阴影。好端端的一个家庭,由于女孩的插足,导致婚姻解体,小芳觉得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恶气。 
      见小芳整天心情郁闷,一些朋友怕她深受打击想不开而寻短见,便经常前来陪她聊天。得知小芳的心结,朋友们畅所欲言。 
      有人说,找人修理小丽,让她知道厉害。对这种违法行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小芳明确反对。 
      有人说,找人勾引小芳的前夫,让她再次离婚,也品尝一下失去家庭的滋味。还没有从离婚的痛苦中走出来的小芳自然不主张这种作法。“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何苦呢?小芳轻轻地叹息。 
      干脆到法院去告她。一个朋友大声的说。 
      朋友的这个建议,让小芳深锁的眉头舒展了开来,她不由自主地点了点头。 
      于是小芳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由于插足他人家庭导致其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计币10万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既要求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得为婚外性行为。本案中,小丽明知小李有配偶,仍和小李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明显违法。由于小丽的侵入,造成了小芳的精神和身心上的极大伤害并直接导致了其夫妻离婚、家庭破裂的后果,侵权事实明显存在。故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小丽赔偿小芳人民币2万元。 
      小丽认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自己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小李与小芳离婚。倘若两人真的感情深厚,不可能由于外来的因素击溃双方之间的婚姻。结婚与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因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是倡导性条款,不得以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小丽的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配偶权,并判令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属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小芳不明白为什么终审法院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难道法律对婚外情都无能为力吗?出于这样的疑惑,小芳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听了小芳的迷惑和不解,律师告诉小芳,所谓权利的主张及诉讼程序的启动,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只是从正面倡导“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以及从反面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并没有明确法律后果,只是一个道德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请求权的基础不存在,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不是向第三者索赔吗?”小芳穷追不舍。 
      望着小芳急迫的神情,我告诉小芳,《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指的都是配偶的另一方,而不包含除配偶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说,要主张精神损害,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造成家庭破裂的第三者提出。 
      “第三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却不受到任何制裁,也不造成经济损失,这样的规定有失公允。”小芳听明白了我的解释后,非常失望地说了这么一句后起身离开。 
      看着小芳失望的神态,我沉思半晌,无言以对。 
      婚外性行为,是导致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我国倡导的恋爱观、伦理观和道德规范所不容,应当受到道德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但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则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对配偶之外的第三者的过错予以处罚,受伤害的无过错的配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就欠缺法律的依据。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及公民文明素质的日益提高,现行婚姻法中对第三者无力宣战的缺憾一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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