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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风云---胡敦麟
作者:胡敦麟   时间:2012-12-01 15:43:09  来源:未知   浏览 :713次
窃听,不论是否搜集到预期的证据,最终的结果都是失败!它并不能捕获爱人的心灵,更不能让人挽回即将逝去的感情,反而会使恋人反目成仇,使婚姻因不信任而加速崩溃。感情窃听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窃听,让人备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当予以唾弃。———题记 

(一) 
      皎洁的月光撒在小微卧室的窗台上,是那样的明亮。此时,已是子夜时分,万籁俱寂,透过窗台,小微看见圆圆的月亮悬挂在幽黑的琼宇中,似乎是那样的孤独与无助,与小微此刻的心情如出一辙。小微打开房间的灯光,坐在梳妆台前,看着镜中已开始松驰的皮肤与日渐老去的容颜,她突然感觉好像心被掏空、行尸走肉一般,一种恐惧感如电击般涌上心头,使她不寒而慄。 
       小微的婚姻已走过二十个年头。如今丈夫事业有成,儿女也已就读大学,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小微都是幸福和美满的。本来小微对自己的生活状态还是感觉幸福满满,但一次聚会却改变了她对生活的信心。 
      小微的丈夫罗总其貌不扬,但腰缠万贯,为人豪爽大气。在朋友圈中,罗总是唯一一个没有情人的老板。每次聚会,商业圈的朋友们走马换灯笼似的带着青春靓丽的女孩前来就餐时,朋友总是善意地取笑罗总,罗总见多了不怪,正襟危坐,一副柳下惠坐怀不乱的君子风范。 
      恰巧这一次,小微和女友也在同一家酒店吃饭。两人在一起感慨,如今的社会道德沦丧,不知礼仪廉耻者甚多,要格外注意家庭的稳定,以免让“小三”趁虚而入。 
       “你知道吗?现在有一种专门监听丈夫是否有外遇的软件,只要悄悄地装在丈夫的手机上,他的通话内容和短信可以一网打尽。”小微的女友对她说。 
      “这不是间谍所为吗?如果这样做,夫妻之间连起码的信任都会荡然无存。”小微打趣道。 
      散席时小微和女友碰见了罗总及其朋友。小微看见罗总的朋友走出包间时与小姑娘亲密无间、打情骂俏的暧昧样,心中油然而生出一种紧张。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丈夫的朋友都这样,还不把老公带坏?自此以后,小微总是神经兮兮,难以入眠。 
      丈夫因忙于生意上的应酬,经常半夜三更回家,小微一早就赶去上班,而丈夫此时还在酣睡,夫妻之间的交流因作息时间的变更自然减少了许多。虽然不见丈夫有什么异常表现,但人到中年的小微还是感觉到隐隐的不安。小微陡然想到闺蜜提到的监听器的问题,倘若有这样一种东西,而又不被丈夫发觉,自己不就可以不用杞人忧天了吗? 
      说干就干。小微来到电子市场,专门寻找监听器。“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微终于找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窃听器,并学会了安装方法,回家后轻而易举地将窃听装置安装到了罗总的手机上。 
      从此之后,罗总的动向小微一清二楚,小微彻底治愈了失眠的毛病。一开始,小微非常欣喜,因为罗总的一举一动尽在掌握之中。时间一长,小微并没有发现罗总有什么背叛自己的蛛丝马迹,愧疚感又涌上心头,总感觉自己像在做贼一样。不善于掩饰自己喜怒哀乐的小微,徘徊于窥视的快感与强烈的负罪感之间,精神几近崩溃。 
      小微因精神压力神情日渐憔悴,终于一病不起。罗总放下手头的工作,终日陪伴在小微身边,嘘寒问暖,感动得小微涕泪涟涟。望着罗总关切的神情,小微禁不住向罗总坦白了一切。 
      罗总目瞪口呆地听完小微的陈述,大声咆哮道:“你怎么能这样做?你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我们还会有信任吗?我们还能做夫妻吗?”丢下这句话,罗总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家。 

(二) 
      一阵急促的铃声响起,屏幕上显示是罗总来电。 
      “罗总,你好,有事吗?”我询问道。 
      “胡律师,不好意思,这么晚还打搅你。有时间出来喝杯咖啡吗?我有事想咨询一下。”罗总客气地说道。 
      “那好,我马上过来。” 
      在一家环境优雅的咖啡厅里,罗总神情萎靡,正低头使劲地抽着中华烟,一圈圈的烟雾在空气中弥漫,感觉快被窒息一般。 
      “胡律师,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被监听,监听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刚坐下,罗总便迫不急待地发问道。 
      我告诉罗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明确指出,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中还明确规定保障个人通信秘密权也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对方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夫妻之间呢?”罗总盯着我的眼睛。 
      “家庭成员、亲属、恋爱双方之间的感情监听,仍然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感情监听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总而言之,无论什么情形,公民个人监听他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毫不犹豫地说道。 
      罗总未再言语,似乎在考虑事情的结局。 
      一个星期后,小微来办公室找到我,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向我陈述了一番,并说罗总已一个星期未回家,并拒绝接听她的电话,希望我帮助她挽回罗总的感情。 
      我对小微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即便维护正当的利益,也应通过合法的手段与方式。夫妻之间的感情主要靠信任、理解和包容来维系,任何跟踪、监听的违法行为都是对夫妻忠诚度的最大践踏,难以得到丈夫的理解。 
      小微不断地点头,表示下不为例,并希望我能够好好与罗总交谈一次,看在数十年夫妻的情份上,原谅她的愚蠢行为。 
      我把小微的歉意转达给了罗总。罗总表示,即使不离婚,双方的感情再也回不到当初亲密无间、无话不谈的程度。隔阂已经形成,伤痕还在心上,他需要时间慢慢消化。 
      我不便再劝说什么。也许,时间才是消除伤痛最好的良药。 

(三)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随着电信科技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人实施窃听、监听或上网、反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行为,已变得越来越容易,这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隐私权的一个核心,就是个人信息保密权和通讯秘密权,它是公民维护人格尊严的必要条件。无论对个人隐私以何种方式窃听窃取,其实质都是对公民意志和生活的强行介入,必然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不安全感。依照《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窃听,不论是否搜集到预期的证据,最终的结果都是失败!它并不能捕获爱人的心灵,更不能让人挽回即将逝去的感情,反而会使恋人反目成仇,使婚姻因不信任而加速崩溃。感情窃听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窃听,让人备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当予以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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