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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
评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 、方法和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13461— 2008 组件式小腿假肢
GB/T14191.1— 2009 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 第 1部分 :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 矫形器的基本 术语
GB/T18027— 2008 电动上肢假肢部件
GB/T18375— 2004 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GB/T31147— 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14191.1— 2009和 GB/T31147—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为了便 于使用 , 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4191.1— 200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
3.1
人身损害 personalinjury
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
3.2
后续诊疗项目 succeedingtreatment
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 , 伤者仍遗留系统 、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 时 ,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 、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
注 :一般包括二次手术 、继续用药 、康复 、残疾辅助器具等 。
3.3
康复 recovery
综合应用医学的 、社会的 、教育的 、职业的手段和措施 ,减轻伤残者身心和社会功能的障碍 ,并最终 使之恢复或部分恢复社会适应与社会交往能力的过程 。
3.4
医疗康复 medicalrehabilitation
应用医学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 。
注 :主要包括药物 、手术 、物理等治疗方法 。主要指应用医学手段的康复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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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医疗康复期 medicalrehabilitation stage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 。
注 :因伤情不同各异 ,原则上不超过 2年 。
3.6
残疾辅助器具 assistivedevice forthedisabled
能够有效地防止 、补偿或代偿 、减轻或消除损伤 、活动限制和参与限制 ,提高 、维持或改善伤残者功 能的任何产品 、器械 、设备或技术系统 。
注 :主要作用包括功能代偿或补偿 、支撑和稳定 、预防/矫正畸形 、促进和改善功能 。
3.7
假肢 prosthesis
用于整体或部分替代一个缺失或缺陷肢体的体外使用装置 。
[GB/T14191.1— 2009,定义 2.1.1]
3.8
矫形器 orthotics
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特性的体外使用装置 。
[GB/T14191.1— 2009,定义 2.1.2]
3.9
更换周期 replacementcycle
残疾辅助器具因磨损等而需更换的周期 。
3.10
护理依赖 nursingdependency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 ,仍需他人帮助 、护理才能维系日常生活的状态 。 [GB/T31147— 2014,定义 2.6]
注 :分为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和无护理依赖 。
4 总则
4.1 评定原则
应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情 、临床诊疗规范 、后续诊疗项目为依据 ,实事求是地确定评定项目 。
本标准中尚未规定的内容 ,而确需给予后续诊疗的 ,依实际情况并结合临床 、康复医生的建议 ,加以 评定 、确认 。
4.2 评定时机
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 ,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 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 。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 , 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 。
5 颅脑损伤
5.1 头皮挫伤/头皮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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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头皮撕脱伤/头皮烧烫伤
不同性质 、范围的头皮损伤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大面积(直径大于 5cm)的头皮撕脱 ,可待肉芽组织生长后植皮 ;
b) 全层头皮烧烫伤(直径大于 5cm),头皮瘢痕形成 ,需行二期切痂植皮术 ;
c) 大片毛发缺损者可配置假发 。
5.3 颅盖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有碎骨片存留或颅骨缺损者(半年后)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
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5.4 颅底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合并癫痫者需行系统抗癫痫治疗 ;
c) 脑脊液耳 、鼻漏长期不愈者 ,可行脑脊液耳 、鼻漏修补术 。
5.5 轻型颅脑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5.6 脑挫裂伤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 、程度 、范围有关 ,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无功能障碍者无需特殊处理 ;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颅骨修补术 ;
c) 合并癫痫 、失语 、外伤后脑积水 、肢体功能障碍者 ,参见相关条款 ;
d) 合并精神症状者 ,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7 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脑内血肿
预后与脑损伤部位 、程度 、范围有关 ,不同预后的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痊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
c) 合并癫痫 、失语 、外伤后脑积水 、肢体功能障碍者 ,参见相关条款 ;
d) 合并精神症状者 ,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8 开放性颅脑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颅骨缺损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
c) 合并癫痫 、失语 、外伤后脑积水 、肢体功能障碍者 ,参见相关条款 ;
d) 合并精神症状者 ,具体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9 颅神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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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痊愈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合并功能障碍者可配置临床辅助器具(如 :眼镜 、助听器等),根据临床具体情况确定 。
5.10 外伤性癫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需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遵循医嘱或参照《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b) 必要时可行手术治疗 。
5.11 偏瘫/单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需康复训练 ,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具体见附录 A中的表 A.1;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见 5.14;
c) 必要时可给予协助坐起或转移 、活动之器具(如轮椅 、助行器等),具体见表 A.1; d) 预防感染的措施 ;
e) 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12 外伤后脑积水
必要时可手术治疗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13 外伤后失语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5.14 二便失禁或功能障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 ,包括排便护理(如 :开塞露等)和排尿管理(如 :一次性尿垫 、尿片 、尿裤 和一次性导尿包等 ,亦可按月计算);
b) 定期复查 。
5.15 植物生存状态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
b)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见 5.14;
c) 预防感染的措施 ;
d) 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 ;
e) 肠道内 、外给予营养的措施 ;
f) 其他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6 眼部损伤
6.1 眼睑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轻度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眼睑畸形者可行相关整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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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眉毛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轻微缺损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必要时可行皮瓣移植 、修复缺损等整形治疗 。
6.3 眼眶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轻度眼眶损伤稳定后一般无需特殊治疗 ;
b) 严重者可行眶壁整复手术治疗 。
6.4 视器及视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
b) 必要时可配置眼镜等助视器 , 眼球缺损者可配置义眼 ;
c) 视情况配置盲人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
7 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损伤
7.1 外耳血肿/裂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7.2 外耳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必要时可行再植或再造术 ;
b) 视情况可配置假耳 。
7.3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多可自行愈合 ;超过 6周仍不能自行愈合者 ,可行手术修补 。
7.4 听骨链损伤
可行中耳探查术 ,修复听骨链 ;术后若合并粘连 、听骨脱位/脱落等可行再次手术治疗 。
7.5 听器及听力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视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
b) 必要时可配置助听器及手杖等行动生活辅助器具 。
7.6 鼻骨/鼻窦骨折/鼻中隔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畸形愈合影响功能或容貌者 ,可行手术治疗 ;
c) 遗留鼻中隔偏曲者可行手术矫正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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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鼻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修复 、整形手术 ;
b) 视情况配置假鼻 。
7.8 开放性喉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喉裂开术 ,手术修复喉软骨及喉黏膜 ;
b) 为避免喉部狭窄的发生 ,需内置喉模 ,若无狭窄无需特殊处理 。
7.9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者 ,视情况给予药物替代治疗 ,必要时长期服药 。
7.10 面部撕裂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必要时行游离植皮或皮瓣修复术 ;
b) 视情况二期行相关整形治疗 。
7.11 唇损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严重者待瘢痕软化后行修复术 。
7.12 牙损伤/缺损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轻度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牙齿冠折 、根折 、缺损者可行牙再植 、种植 、修复等处理 ;
c) 视情况配置义齿 。
7.13 颧骨/颧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畸形愈合/影响容貌者 ,可行手术治疗 。
8 胸部损伤
8.1 胸壁挫/擦伤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8.2 胸壁撕脱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小范围者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严重者视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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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胸骨/肋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骨折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开放性胸骨 、肋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者 ,可行二次取内固定术 ;
c) 多发肋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者 ,可行二次取内固定术 ;
d)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8.4 气胸/血胸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8.5 心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损伤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 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损伤
9.1 腹壁闭合性损伤/腹壁开放性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无内脏损伤者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c) 如合并腹壁疝需二次手术治疗 ,切除原瘢痕组织进行修补 。
9.2 肝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肝脏损伤造成肝脓肿 、腹腔脓肿 、胆道出血 、胆瘘者需再次手术治疗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3 胆囊、胆总管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胆囊 、胆总管损伤一期手术不能修补或造成胆瘘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4 脾脏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c) 小儿脾切除术后 ,发生暴发性感染者 ,可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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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胰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若出现胰瘘不能自愈者 ,可考虑再次手术治疗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6 肠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十二指肠损伤造成十二指肠瘘或狭窄 、梗阻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
b) 小肠损伤造成肠外瘘 、吻合口瘘 、吻合口狭窄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
c) 结肠损伤造成结肠瘘 、狭窄 、梗阻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
d) 结肠造口术后或肠外置术后者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
e) 造成直肠瘘 、狭窄 、梗阻者可行手术治疗 ;
f)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7 肾/肾上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肾损伤造成假性肾囊肿 、肾周脓肿者需手术切开引流 ;
b) 肾性高血压者需介入或手术治疗 ;
c) 内分泌功能障碍者可行药物替代治疗 ;
d)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8 膀胱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膀胱损伤造成膀胱阴道瘘或膀胱直肠瘘需行再次手术治疗 ;
b)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9 尿道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尿道损伤造成尿道狭窄者多需定期尿道扩张治疗 ;
b) 遗留尿道瘘者需行再次手术治疗 ;
c) 特殊情况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10 阴囊损伤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11 阴茎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阴茎部分缺损(尚存部分有 3cm 以上者),可以满足基本的排尿和性功能 ,无需再行手术治疗 ; b) 阴茎大部分缺损或完全缺损 ,排尿 、男性功能障碍者 ,视情况行阴茎再造手术治疗 ;
c)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12 外阴、阴道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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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遗留阴道狭窄者根据临床情况行手术治疗 ;
b) 遗留阴道瘘者需行二次手术治疗 ;
c)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9.13 子宫/附件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愈合后(子宫/附件修补术)一般无需特殊处理 ;
b) 内分泌功能障碍者 ,行药物替代治疗 。
9.14 肠粘连及肠梗阻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必要时行粘连松解术治疗 ;
b)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10 四肢骨与关节损伤
10.1 锁骨/肩胛骨/上肢长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
c)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 ,可行手术治疗 ;
d)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e) 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
10.2 肩锁关节脱位
陈旧性肩锁关节脱位者 ,如肩部疼痛 、肩锁关节出现退行性改变 ,可行锁骨外端切除术治疗 ,二次手 术后可行患肢康复训练 。
10.3 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外髁骨折/尺骨鹰嘴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
c)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 ,可行手术治疗 ;
d) 遗留严重肘关节功能障碍者 ,必要时可行肘关节置换术 ;
e) 二次手术后可行患肢康复训练 ;
f) 必要时予以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
10.4 腕掌关节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陈旧性腕掌关节脱位者 ,若症状和功能障碍不明显 ,可不予处理 ,必要时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 ; b) 关节软骨破坏者可行关节融合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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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掌骨骨折/指骨骨折/腕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二次手术治疗 ;
c) 必要时可配置矫形器 。
10.6 髋臼骨折/股骨颈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
c) 骨折畸形愈合 、髋关节周围骨化性肌炎 、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者 ,可行手术治疗 ; d) 股骨头坏死者 ,可行髋关节置换术 ;
e)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 ,可行手术治疗 ; f)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g) 必要时可配置拐杖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0.7 股骨髁上骨折/股骨髁骨折/髌骨骨折/胫腓骨骨折/踝关节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
c) 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 ,可行针对性治疗 ;
d) 伴有神经损伤并经保守治疗超过 3个月仍无恢复征象者 ,可行手术治疗 ; e)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f) 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0.8 跗骨骨折/跖骨骨折/趾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行内固定治疗者 ,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
b) 骨折不愈合者 ,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及植骨术 ;
c) 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者 ,可行针对性治疗 ;
d)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e) 必要时可配置下肢矫形器及拐杖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0.9 骨骺分离/骨骺损伤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遗留关节畸形 、肢体不等长等严重后遗障碍者 ,可予二期截骨矫正手术治疗 ; b) 具体视生长发育 、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c) 二次手术后可考虑患肢康复训练 。
10.10 创伤性肢体离断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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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安装假肢 ,穿戴假肢后的康复训练 ;
c) 肩部离断者可安装肩部假肢 ,具体见表 A.1;
d) 肘上缺失者可安装上臂假肢 ,具体见表 A.1;
e) 腕上缺失者可视情况安装前臂腕离断简易假肢 、前臂手等 ,具体见表 A.1;
f) 手(指)缺失者 ,可行断指再植及移植手术治疗 ,可配置部分手假肢 ,具体见表 A.1; g) 足部缺损者可视情况配置部分足假肢 、矫形鞋等 ,具体见表 A.1;
h) 单侧踝上截肢者 ,可视情况配置踝离断假肢 、小腿假肢 、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i) 单侧膝上截肢者 ,可配置膝离断假肢 、大腿假肢 、髋离断假肢 、轮椅和双拐等残疾辅助器具 ,具 体见表 A.1;
j) 两肢以上缺失者可配置轮椅 、电动起立床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待康复训练满 6个月评 估合格后 ,可行相应的辅助器具评价 。
注 :假肢分为功能性假肢和装饰性假肢 ,功能性假肢又包括肌电假肢和机械假肢 ,可根据残端形态和肌力情况进行 选择 。
11 脊柱、脊髓及神经损伤
11.1 寰椎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配置 Halo架或围领外固定辅助器具 ;
b) 骨折不愈合者可行融合术 ;
c) 内固定器一般不必取出 ;
d)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注 :Halo 架亦称为 Halo-vest架 ,是 一 种具有自控牵引功能的三维坚强颈椎外固定架 ,具有轻便安全 、固定牢靠 、复 位率高的特点 ,具有牵引与固定的协同作用 。可解决患者术后早期因颅骨长期牵引带来的卧床痛苦 ,利于早期 康复 。
11.2 齿状突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齿状突螺钉固定或寰枢内固定融合术 ;
b) 骨折未愈合者可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内固定物一般不取出 ;
c)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3 枢椎椎弓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Halo架等外固定复位治疗 ,必要时行骨折内固定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4 寰枢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牵引或外固定架复位后 ,必要时可行寰枢椎固定融合术 , 内固定器一般不必取出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5 下颈椎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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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骨折压迫脊髓和脊柱不稳定者 ,可行椎管减压 、固定 、融合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6 颈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切开复位 、减压 、固定 、融合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7 颈椎间盘创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压迫脊髓者及脊柱不稳定者 ,可行椎间盘切除 、植骨融合手术或前后路联合手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8 胸椎压缩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 PVP或 PKP手术治疗 ,脊柱严重后凸畸形者 ,可行切开复位 、植骨 、固定 、融合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注 :PKP手术又称经皮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 ,也是 一 种脊柱的微创手术 。
11.9 胸椎爆裂骨折/胸椎安全带骨折/胸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切开复位 、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11.10 胸椎间盘外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压迫脊髓者需行手术减压 、固定 、融合手术治疗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11.11 腰椎压缩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 PVP或 PKP手术治疗 ;
b) 脊柱严重后凸畸形者 ,可行后路切开复位 、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术 ;
c)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11.12 腰椎爆裂性骨折/腰椎安全带骨折/腰椎脱位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多行切开复位 、植骨 、融合固定手术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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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腰椎间盘外伤性破裂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压迫脊髓者需手术减压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11.14 骶骨骨折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骨折碎片压迫马尾神经 ,及骨盆不稳定者可行手术治疗 ;
b) 伴有脊髓损伤者行康复训练 ,必要时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具体见表 A.1;
c) 必要时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 。
11.15 尾骨骨折
愈合后一般无特殊处理 。
11.16 脊椎附件骨折
愈合后一般无需手术治疗 。
11.17 颈部水平脊髓损伤(四肢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手术治疗者 ,术后应带围领(如费城围领)保护 3个月 ;
b) 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
c) 辅助排痰的措施 ;
d) 需康复训练者 ,可配置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具体见表 A.1;
e)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参见 5.14;
f) 必要时需配置协助坐起或转移器具(如轮椅 、助行器等),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具体见表 A.1;
g) 高位四肢瘫(损伤平面在颈 4及以上)伴有呼吸功能异常者 ,可定期使用呼吸辅助设备和接受 必要的康复训练 。
11.18 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手术治疗者 ,术后带胸腰骶支具保护 3个月 ;
b) 脊髓损伤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
c) 康复训练 ,可配置站立或行走的下肢矫形器 、辅助器具和必要康复器材 ,具体见表 A.1; d) 伴有二便功能障碍者 ,具体参见 5.14。
12 体表损伤
12.1 未遗留明显体表瘢痕
愈合后一般不需临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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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遗留明显体表瘢痕
后续诊疗项目如下 :
a) 可行瘢痕切除植皮术等治疗 ,并给予药物及弹力手套 、弹力袜等处理 ;
b) 瘢痕影响关节功能者 ,根据临床情况及临床评估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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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康复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定
A.1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 , 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 。包括有 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 ,有助于恢复性 、回归性社会交往等功能 。
A.2 医疗康复期的时间长度
视具体情形分 为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三 种 。 其 中 , 短 期 1个 月 ~ 3个 月 , 中 期 4个 月 ~ 6个 月 , 长 期 6个月 ~ 12个月 。根据病情及临床康复评估 ,确需继续医疗康复的 ,其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年 。
A.3 辅助器具更换期限
成年人(年满 18周岁以上)配置假肢的更换期限 ,可按照 GB/T13461— 2008、GB/T18027— 2008、 GB/T18375— 2004(所有部分)和 MZ002所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 ;对于尚未颁布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产品 ,可参考假肢生产单位的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 。
未成年人(年龄未满 18周岁)配置假肢产品的更换期限 , 除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外 ,还有考虑肢体 伤残者的生长发育情况 ,年龄未满 18周岁前 ,假肢产品每年至少需要更换 一 次接受腔或者也可以每年 更换一次假肢 。
具体配置时 ,可比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及各地《工伤职工配 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项目等内容 ,并结合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 ,综合评定 。肢体伤残者辅助器具配 置简表 ,见表 A.1。
表 A.1 肢体伤残者辅助器具配置简表
名称 | 使用年限 | 产品说明 | 适用对象 | 主要作用 | |
假 肢 | 部分足假肢 | 3 |
由国 产 材 料 制 作 的 假 肢 接受 腔 、机 械 关 节 、聚 氨 酯或橡胶 假 脚 、国 产 材 料 外装饰套及内衬等 |
上 、下 肢 相 应 部 位 截 肢 , 经评 估 适 合 装 配 假 肢 的 伤残者 |
代偿 或 弥 补 肢 体 缺 失 部 分 的功能 , 使 截 肢 者 在 身 体 平 衡和外观上得到改善 |
踝离断假肢 | 3 | ||||
小腿假肢 | 3 | ||||
膝离断假肢 | 3 | ||||
大腿假肢 | 3 | ||||
髋离断假肢 | 3 | ||||
部分手假肢 | 3 | 硅橡胶定制装饰性手套 | |||
腕离断简易 假肢 | 3 |
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 |||
前臂手 | 3 | ||||
上臂假肢 | 3 | ||||
肩部假肢 | 3 |
GA/T 1555— 2019
表 A.1(续)
名称 | 使用年限 | 产品说明 | 适用对象 | 主要作用 | |
假 肢 | 前臂肌电 假肢 |
3 |
国产组件及装饰性手套 | 双侧上肢 截 肢 者 , 其 中 与 装配 假 肢 对 应 部 位 经 测 试有实用肌电信号 | 通过装 配 假 肢 , 使 双 侧 上 肢 截 肢 者 获 得 手 的 抓 、握 等 功能 |
矫 形 器 | 矫形鞋 | 2 |
国产材料定制产品 |
偏瘫 、截 瘫 伤 残 者 或 外 伤 导致 的 下 肢 功 能 障 碍 者 (包括畸形) | 补高及改善足部功能 |
足矫形器 | 2 | ||||
踝足矫形器 | 2 |
改善 相 应 部 位 的 功 能 状 态 (如支撑 、保护 、限位) | |||
膝踝足 矫形器 | 2 | ||||
膝矫形器 | 2 | ||||
脊柱矫形器 | 2 | ||||
颈托 | 2 | 国产材料通用产品 | 颈椎损伤者 | 保 持 颈 部 功 能 状 态 , 防 止 损伤 | |
移 动 辅 具 类 |
助推轮椅 |
3 | 国产护理 型 轮 椅 , 铝 合 金 材质 , 由护理者推动 | 经评 估 需 配 置 轮 椅 但 自 身不 具 备 驱 动 轮 椅 能 力 的伤残者 | 丧失 自 主 行 走 能 力 的 伤 残 者依靠他人实现移动功能 |
普通轮椅 | 3 | 固定扶手 ,钢质车架 | 需 借 助 轮 椅 代 步 的 伤 残者 | 代步 工 具 及 增 进 伤 残 者 日 常生活能力 | |
功能轮椅 |
3 | 活动 扶 手 , 活 动 脚 踏 板 , 另外 可 根 据 伤 残 者 具 体 情况增加 头 枕 、身 体 固 定 带 、腿托等配件 。并具备 附属功能 , 如 可 调 为 全 躺 位或半躺位 |
有位置转 移 需 求 、长 时 间 借助轮椅 活 动 的 截 瘫 、偏 瘫伤残者 |
| |
电动四轮 轮椅 |
5 | 由电 子 控 制 装 置 操 作 轮 椅运动方 向 和 速 度 , 转 向 灵活 ,具 有 身 体 固 定 安 全 带和防倾 斜 装 置 ; 扶 手 及 脚踏板可拆卸 |
高位截瘫 伤 残 者 , 单 侧 上 肢功能正 常 , 只 能 依 靠 电 动驱动轮椅的伤残者 |
使运 动 受 限 的 伤 残 者 实 现 自主移动功能 | |
手摇三轮车 | 3 | 多种 操 控 形 式 并 设 有 倒 挡装置 | 下肢残疾 , 但 上 肢 健 全 具 有相应体力的伤残者 | ||
防褥疮座垫 |
2 | 充气垫 、记 忆 海 绵 垫 或 凝 胶垫 | 长时间乘 坐 轮 椅 、自 行 移 位困难的伤残者 | 降低 褥 疮 多 发 部 位 的 受 压 程度 ,改 善 局 部 供 血 供 氧 状 况 , 防止褥疮发生 | |
助行器 |
3 | 铝合 金 材 质 , 高 度 可 调 , 包括框式 助 行 器 、两 轮 助 行器 、四轮助行器 | 下肢残疾 , 肌 力 及 平 衡 能 力较差 ,需 借 助 其 进 行 站 立和行走 训 练 、以 及 辅 助 生活的伤残者 |
使行 走 困 难 的 伤 残 者 实 现 部分行走功能 | |
腋拐 | 2 | 木 质 、钢 质 或 铝 合 金 材 质 ,高度可调 | 下肢 残 疾 但 上 肢 功 能 健 全的伤残者 | ||
肘拐 | 2 | 钢质或铝 合 金 材 质 , 高 度 可调 | 下 肢 伤 残 需 借 助 工 具 行走 |
GA/T 1555— 2019
表 A.1(续)
名称 | 使用年限 | 产品说明 | 适用对象 | 主要作用 | |
移 动 辅 具 类 |
护理床 |
5 |
手摇三折式 ,带床垫 |
重度 肢 体 功 能 障 碍 无 法 独立翻身及自行坐起 |
帮助 长 期 卧 床 的 重 度 伤 残 者移动 |
护 理 类 | 防褥疮床垫 | 2 | 充气垫 、记忆海绵垫 | 长时间卧 床 、自 行 移 位 困 难的伤残者 | 方便 看 护 人 员 对 重 度 伤 残 者进行护理 |
座便椅 | 3 | 可折 叠 , 框 架 式 , 有 靠 背 , 钢质材料 | 因肢 体 功 能 障 碍 导 致 的 入厕困难的伤残者 | 防止使 用 者 从 床 上 跌 落 , 辅 助翻身及做起 | |
引流袋 | 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 由引流管 、集 尿 袋 和 外 阀 门构成 | 截瘫伤残者 | 长期卧床伤残者进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