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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谈一句30万---胡敦麟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17-08-09 17:54:21  来源:未知   浏览 :825次
      神话故事中点石成金可以化腐朽为神奇,现实生活中一句笑谈也可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张小伟真切地感觉到,与律师的一席交谈,还真具有神奇的功效。 


问诊 

       张小伟是广东连平人,经常到赣州做点小生意,朋友众多。 
       一天,张小伟在赣州办完手头上的事后,打电话叫朋友一起吃饭。朋友一脸茫然:“没事吃什么饭,自己一个人吃完早点休息吧。” 
       “最近心情不好,想找人聊聊。”张小伟直言不讳。 
       “哦,什么事?先说说看。”朋友是个热心肠。 
       张小伟说,父亲刚刚去世,医院赔了2万元,一直觉得很憋屈。 
       “是吗?”朋友在电话那头略微沉思了一会儿,接着说:“我有一个很好的朋友是律师,对打医疗官司很专业,我叫他一起来聊聊吧。” 
       “那感情好。”张小伟安排好酒店,匆匆下楼,一骑绝尘往酒店驶去。 
       到达预定的酒店包厢,朋友和一个陌生人已经坐在餐桌前闲聊,两人兴高采烈,兴致正酣。 
       朋友站起身来,“小伟,我来介绍一下,这位是胡律师。” 
       张小伟见胡律师仪表堂堂,正气凛然,不觉心中多了些许好感。 
       “胡律师好,请坐。”宾主寒暄坐下后,张小伟简单地陈述了一下案情。 
       据张小伟介绍,张小伟的父亲51岁,因“上腹部疼痛半天”到连平县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家属将患者曾饮酒的事实告知接诊医生,医生急诊查腹部立位平片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显示:“1、窦性心律:2、ST改变”。入院诊断为:1、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脑病?2、急性胃炎。予以泮托拉唑钠、654-2、罗通定、补液等处理。此时患者腹痛无缓解,10点又予以盐酸曲马多注射液100mg肌注,之后患者感觉胸闷,呼吸急促困难,患者要求佩戴氧气辅助呼吸,当天中午12:05分送内科住院。内科医生诊断为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脑病、急性胃炎。住院后12时30分至15点30分期间没有医生前来诊治,直到16时左右患者家属发现情况异常,此时患者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处于昏迷状态,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到医院讨要说法,医院认为救治过程没有过错,如对医院不相信,可以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对医疗知识欠缺,也不知道医院错在哪,只知道仅仅喝了一点酒,就造成了撒手人寰的结局,感情上难心接受,所以同意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去寻求公正。最后经调解,医院同意赔偿2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张小伟及其家人在拿到赔偿款后,为父亲办理了后事。 

解惑 

       “原先同意,为什么现在又郁闷呢?”胡律师看着陷入痛苦状态的张小伟,关切地问。 
       张小伟说,从中午到下午整整四个小时,医生没有到病房察看过问父亲的情况,难道没有过错?只是自己说不出医院究竟错在哪,所以拿钱了事,但心里的症结一直未解开。 
胡律师认为,腹痛原因很多,需要逐一排查,由于未作尸解,病理上的死亡原因只能分析。综合考虑患者在缺血缺氧的基础上由于饮酒后腹痛使用罗通定、曲马多中枢性抑制药物,心肌组织缺血缺氧加重,呼吸抑制,重度乳酸酸中毒、电解质紊乱,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你父亲生前每天都喝酒吗?”胡律师看着张小伟的眼睛,不经意地问。 
       “没有啊!”张小伟感觉问话有点莫名其妙。 
       “没有对酒精形成依赖的理由,就判断患者是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脑病,这一诊断显然依据不足。”胡律师斩钉截铁地说。 
       “那意思是医院存在过错?”张小伟迫不及待地问。 
       胡律师解释说,医院的过错非常明显,只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而已。 
       1、对于急腹症患者,应当完善各项检查以明确诊断,这是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患者因“上腹部疼痛半天”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没有为患者做腹部B超、血常规、尿常规等相关检查; 
       2、患者心电图检查存在ST段改变,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3、患者有多年的饮酒史,在病因不明、诊断不清楚的情况下,医院联合使用多种镇痛药物不当。罗通定和曲马多合并使用可增强呼吸抑制作用,药物使用不规范,存在明显的过错; 
       4、患者入院后检查结果提示心肌酶升高,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异常,医院对异常结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病因追查不积极,应及时复查心电图并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5、医院在诊断不明且自身条件不足时未及时将患者转上级医院诊治,未尽到转诊义务,存在过错。 
       “听你这样一说,我好象明白了。”张小伟如醍醐灌顶,豁然开朗。 
       “胡律师,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早知道这样,我就不会去领取这2万元了。”张小伟耷拉着脑袋,两手不停搓揉着面部,眼睛里充满了沮丧懊恼的神情。 
       胡律师告诉张小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之内就可以起诉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是吗?”张小伟兴奋地站起身来,“没有超过一年。” 
       太阳透过酒店餐厅的窗户投射到沙发上,映照着张小伟年轻而兴奋的脸庞;墙上斑驳稀疏的影子也似乎灵动起来。 

交锋 

       胡律师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等告知了张小伟。一个星期后,张小伟携带相关材料再次来到赣州。 
       胡律师认真审阅完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误诊误治,在未明确患者急腹症情况下,擅自使用6542、罗通定、曲马多等解痉镇痛药,掩盖了患者的疾病,诊断不明确;且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患者在入院后短短几个小时内身亡,说明医院未尽到死亡后果的避免义务和注意义务。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联,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原告处于悲恸之时,医院利用其专业优势地位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与医院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比,赔偿数额明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于是向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医院答辩认为,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广东省河源市医调委达成了协议,医院于当天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一次性支付了补偿款计人民币2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事实,需要有证据证实。胡律师在递交诉状的同时即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由于患者未作尸体解剖,导致法院在与广东省省内鉴定机构沟通中产生了分歧。鉴定机构认为死因不明无法作过错鉴定,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胡律师得知案件情况后,与法院承办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一致认为鉴定机构的认识是不当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病历资料是鉴定的基础,死因不明不是无法鉴定的理由,于是把目光从广东省内移向广东省外。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是江西省内国家级鉴定机构,依托南昌各大医院的资源优势,临床鉴定开展得如火如荼,成绩斐然,即便未作尸体解剖,仍然可以从病历资料和专家询问中知悉医疗行为的过错,从而科学评判,为审判人员公正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胡律师将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情况与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后,法院同意将案件移交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如期召开。医患双方进行陈述和答辩后,医疗专家向医院在场人员进行了提问:“患者慢性酒精性中毒,是你们对患者疾病的主要诊断。慢性酒精中毒会有酒精依赖,家属有没有跟你说患者喝酒的量和次数?” 
       “没有。”医院代表如实相告。 
       “那你们作出慢性酒精性中毒、酒精性脑病的临床依据是什么?”专家和颜悦色地问。 
       “我是首诊医生,当时我闻到他身上有酒气。” 
       “患者身上有酒气就存在酒精依赖?”专家不由自主地笑了起来。 
       见医院代表不想回答,专家接着问:“罗通定、盐酸曲马多会对呼吸造成抑制,明显使用不规范,你们是怎么考虑的?” 
       医院两个代表耷拉着脑袋,抬起头来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未作出正面回应。 
       专家又问“患者入院后提示心肌酶升高,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异常,以后有没有及时再复查心电图,或做心脏彩超?” 
       “来不及做。下午患者即出现病危症状,进入抢救了。”医院代表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之后,专家对患者家属也进行了询问,特别是询问了患者喝酒的频率、量的大小和次数的多少。家属回应,患者经常会喝一点酒,但量不是特别大。有时不喝酒也可以,不是每天都需要酒喝。平常身体很好,没有发现潜在性的疾病。 
       “很好,问题基本上都清楚了。双方退场由专家讨论。”主持人见专家没有新问题,便要求医患双方退场。 

激辩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其明确的病理死亡原因不详,现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送鉴材料及医患双方陈述,结合临床专家的分析意见,考虑其死亡原因符合在长期饮酒史、心肌及脑可长期处于缺血缺氧基础上由于饮酒后腹痛使用罗通定、曲马多中枢性抑制药物,心肌组织缺血缺氧加重,呼吸抑制,重度乳酸酸中毒、电解质紊乱,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送鉴材料,患者十余年饮酒史,不排除存在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心肌酶检查结果升高,心电图检查ST段改变,不排除存在心源性疾病如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等可能。因患者就诊后检查不完善,腹痛原因不明确,经使用多种镇痛药物治疗后效果不佳,以酒精中毒无法解释患者病程中出现乳酸酸中毒、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异常、心肌酶谱异常、心电图检查ST段改变等临床表现,且起病急,进展快,病情严重。患者有多年饮酒史,此次急性腹痛入院,病因不明,医方在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急腹症患者检查不完善,对腹痛原因诊断不明确,对患者肝脏及心血管是否存在病变缺乏评估及追查,在腹痛病因不明的情况下使用多种镇痛药物欠妥,对患者病情的危重性评估不足,对异常血生化检查结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及评判,未积极明确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患者病情危重,医方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或请专家会诊,与家属沟通不足,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为此,专家评定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死亡后果,医方过错占同等责任,医方过错参与度拟定为40%-60%。 
       一审开庭时,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院方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本案中,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不是省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也不属于国内知名的、权威的鉴定机构,超出了广东省高院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名录范围,鉴定程序违法。其次,鉴定结论开宗明义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缺乏事实依据,对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了实质性的评判,脱离了基础事实,因而该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对于立案审理,院方认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纠纷已经终了的情况下,不考虑诉讼时效的规定,让患者起诉并开庭审理,违反程序规定。 
       胡律师对院方代理人的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驳斥。胡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没有限制鉴定机构的法律条文。本案首先考虑的是广东省内众多知名的名录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在沟通中他们均以“未作尸体解剖”为由予以明确拒绝。在广东省内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由广东省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均到场参加了鉴定会,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回答了专家的提问,程序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鉴定分析中提到的院方的医疗过错,是医疗专家根据医患双方陈述及临床实践得出的结论,该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予以采纳。至于院方提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纯属对撤销权的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死亡赔偿金为7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3万元,合计80万元,即便按鉴定结论40%计算,最低赔偿额应为32万元,与院方一次性赔偿2万元相比,相差16倍,明显显失公正。原告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撞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相差隔行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须委托当地的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进行,故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其作出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鉴定结论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占同等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对患者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36万元,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补偿2万元,被告支付的数额与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明显对原告不利,显失公平,故原告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尾声 
       拿到赔偿款后的张小伟,再次来到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对胡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他对胡律师说,就象做梦一般,2万元变成了36万元,还真的多亏了胡律师的指点和专业知识的帮助。 
       “没知识,真可怕!”张小伟自嘲似的笑笑。 
       通过打这一场官司,他逢人就说,“律师不靠吹,点石亦成金!”脸上洋溢着对律师由衷的敬佩! 
       (文中张小伟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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