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07976620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备存文档>>经典案例
车祸发生之后---胡敦麟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17-09-19 17:52:17  来源:未知   浏览 :839次

  四月的江南,梅雨时节,淫雨霏霏。济广高速公路上,雨,淅淅沥沥地下个不停。 
       早上七点钟,一辆满载着乘客的大型客车呼啸着超越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快车道上行驶数百米后转向慢车道行驶,接着又从慢车道窜向快车道,车辆如同一个人醉酒般摇摇晃晃失控撞上路肩护栏,发出巨大的声响后发生侧翻,巨大的车身横亘在高速路上,几个人被飞出车厢悄无声息。阴沉沉的雨天,车祸就这样发生了。 
       事故现场非常地惨烈。事故发生时不少人还沉浸在温柔的梦乡,剧烈的撞击后睁开双眼,发现车辆已经倾倒在高速路上。身体动弹不得或累累伤痕,哭声、叫声,夹杂着恐怖的嘶吼,现场一片狼籍。 
       120及高速交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到了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有五人已没有生命体征,被医生宣告临床死亡。 


       陈宣得知消息时正在吃早点,车辆发生事故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惊得他手足无措,目瞪口呆。 
       这辆大型客车,陈宣是从旅游公司买来的。陈宣原本想搞活旅游经济,专门在城区内从事一日游业务。没承想前两天一个朋友过来说租用这辆车去苏州,让客户或意向客户免费旅游,陈宣没多想就应承下来。哪会想到时运不济,竟然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 
       陈宣赶紧驾车赶往出事地点。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负责人要他准备死亡亲属的抚慰金,“先安顿家属的情绪,其它慢慢再说。” 
       话是没错,可去哪准备这么多钱啊?陈宣一脸茫然。 
       “一人大概60万元,五人即是三百万。还有几十人受伤,赔偿额最少也要400万。”陈宣蹲在地上,大脑一片空白。 
       “车辆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陈宣好不容易醒过神来,他站起身来,伸了伸胳膊,感觉空气清新了许多。 
       陈宣叫人送来了投保单。投保人是旅游公司,保险险种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写明,“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每人每座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会赔偿。”陈宣口中喃喃自语,淡定了不少。 


       在交警组织的协调会上,面对义愤填膺、振振有词的遇难者亲属,陈宣鞠躬道歉,并表示愿意尽已所能,努力赔偿。 
       “几百万元不是个小数目,不是说拿就能拿得出来的。”陈宣不敢激怒众人,只能语调平缓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好在车辆保了险,大家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承担。”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神情漠然地坐着,一言不发,等交警要他表态时,他摘下边框眼镜,往谈判桌上一扔,态度坚决地说:“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 
       听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如此表态,人群中象炸了锅,人们七嘴八舌,有的站起身来大声唾骂,有的窃窃私语,更多的人脸上写着百思不解。 
       “为什么?”等人们安静下来,陈宣带着众人的疑惑忍不住地问。 
       “因为你们公司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语调轻柔,拿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然后接着说,你看《保险条款》第二条是这样讲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是这样讲的“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理赔人员扶了扶金边眼镜,语调提高了八度,对陈宣说:“你公司不是运输企业,就不是合格的承运人,况且你公司在买了这台客车后从来没有通知过保险公司,属于典型的凶险程度显著增加,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白了吗?” 
       陈宣就象吃了个哑巴亏,脸憋得通红,话到嘴边,半天硬是没说出半个字来。 
       “这样吧,每家我先承担个10万元,这是我最大的能力了。”陈宣有点木讷,话说得不怎么利索,但表达的意思还是很清楚。 
       “10万块,太少了,打发叫花子啊?”人群中有人明显不满。 
       “就是,怎么样也要先出个二、三十万吧,一条人命啊!” 
       “先拿到钱再说,他还跑得掉啊!” 
       “跑得掉和尚跑不掉庙。世界就这么大,看他跑哪里去?” 
       人群中叽叽喳喳,观点迥异,争吵不休。 
       陈宣从座位上站起来,义正辞严地说:“各位亲属放心,我陈宣不会跑,也跑不掉。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是我的人生原则。”陈宣清了清嗓子,看着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字正腔圆地说:“保险公司就是这样,投保时什么都说可以赔,到真的出事了就说免除责任,要投保人自认倒霉。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赔?要不要赔?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所以我会和保险公司打一场官司,如果我赢了,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赔给大家,大家可以放心;如果我输了,砸锅卖铁我也会想办法赔给大家。” 
谈判室里顿时鸦雀无声,不知是被陈宣的胆略折服,还是被他那抑扬顿挫的演说震撼,人群中未出现骚乱,也未再听到不同的呐喊。 

  “保险公司态度这么坚决,底气从何而来?不可能是空穴来风吧!”陈宣辗转反侧,夜不能寐。 
       “万一官司输掉了,全家老小就得睡街头了。”望着身边酣睡的妻儿,陈宣的眼泪顺着脸颊缓缓地流下,浸湿了枕巾。 
       可不打官司,又有什么办法?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陈宣坐起身来,口中喃喃自语,既充满着悲伤,也期盼着奇迹的出现。 
       一大早,陈宣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聚精会神地听陈宣说完后,表态道:“这种官司赢输的可能性都有。” 
       陈宣一听就很紧张,“赢的概念有多大?为什么?” 
       律师倒很镇定,问:“司机有驾照吗?” 
       “当然。”陈宣感觉自己的声音都有点颤抖。 
       “投保单办理了批注手续吗?”律师话音一转,眼睛直视着陈宣。 
       陈宣全身的鸡皮疙瘩似乎都竖了起来,“什么批注手续?不懂。” 
       律师耐心地解释说,批注是指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你的车不是从旅游公司买来的吗?原来的投保人是旅游公司,卖给你们公司后就应当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注手续。直白说就是要保险公司知道和同意。” 
陈宣抱着脑袋,心想完了,当时哪里会想到要办理什么保单的批注手续?也没有人提醒一下啊? 
       就在陈宣感到绝望准备起身离开时,律师慢悠悠地说:“不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你的行为并没有使危险程度增加,胜算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真的?”就象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陈宣混沌的双眼突然之间变得炯炯有神。 
       “是的”。律师胸有成竹地说:“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多的受害人,肯定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那么摆在他们面前有两条路可选,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点说就是民事赔偿跟着刑事案件走,这样做的好处是时间快,不需要诉讼费,缺陷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考虑;还有一条路是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项目都在赔偿的范围内,缺陷是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必须等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才能解决民事纠纷。” 
       陈宣摸了摸后脑勺,说:“太复杂了,没太听懂。” 
       律师不由得笑了起来:“简单点说,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这么多的受害人绝大部分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你公司都会成为被告,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积极应诉,努力抗辩,争取最好的结果。” 
       陈宣伸出双手紧紧握住律师温暖而有力的大手:“那就拜托你了!” 


       事情如想象中的发生。所有的受害人均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自然不能缺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基于道路客运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而非交通事故侵权关系,虽然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但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其次,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车辆肇事时搭乘乘客的行为,虽未像普通客运车辆载客方式一样收取车费,但涉嫌以购物分成方式获得报酬,其行为仍然属于有偿营运的范围,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依法应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陈宣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法律虽然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但不通知的法律后果并非就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是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原是旅游客车,载客的频次相对更高,转让后变成非营运车,载客的次数相对减少,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因而保险公司应在每人每座60万元内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件复杂,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 


       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陈宣每天惴惴不安,惶惶不可终日。 
       胜诉则意味着还有资本东山再起。即便保险公司按每人每座60万元赔偿,对于死难者家属来说,索赔金额远远不止6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即接近60万元,况且还有其他赔偿项目。无论怎样,陈宣也应当赔偿,只不过是尽量减少损失而已。 
       钱不是万能的,但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即便创业,没有原始资本,如何赚取人生的第一桶金? 
       陈宣知道这个道理,所以深知判决对他的重要性。就象生命中的最后一根稻草,陈宣不敢也不愿意放手。 
       好不容易熬到了宣判的日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G公司受让客车后,对该车搭载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对车上人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关于G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受让车辆后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法院认为,该客车原系客运车,载客的频率相对更高,转让后变为非营运车,载客的次数相对更少,因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每人每座6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及G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陈宣喜极而泣。 
       几百万的损失终于在法律层面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陈宣感觉卸下了千斤重担。要不然砸锅卖铁可能都凑不到几百万元,怎么去面对死难者家属?一想到后果,陈宣不寒而栗。 
       “别高兴得太早了,保险公司不会善罢甘休的。”有人提醒陈宣。 
       “投保的时候什么都说好,理赔的时候名堂就特别多。不善罢甘休又能怎样?”陈宣气不过一处来。 
       如预料中那样,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法庭上销烟再起。 
       保险公司的核心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将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无法律依据;G公司并非本案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肇事车辆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认真评判后认为,G公司受让旅游公司的客运车辆则继承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对该车搭载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虽然转让行为未通知保险公司,但转让后载客次数更少,且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法院的判决书,陈宣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 
       后来陈宣逢人便说,什么事还是上个保险好。虽然保险公司有点拽,出了事后总想推卸责任,不愿主动赚钱,但不要紧啊,有法律的相应规定,他想跑也跑不掉。但如果没有去办保险,省那一点保险费,一出事就是大事,一辈子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可能一夜之间灰飞烟灭,还谈什么幸福生活,不是瞎掰嘛! 
       有人摇头,有人笑笑,都说陈宣越来越像祥林嫂,到哪都在给保险公司做广告。可只要聆听过陈宣的亲身经历和心路历程,刚才还在嘻嘻哈哈、叽叽喳喳的人们就会突然之间肃然起敬,内心油然而生对生命的敬畏和对保险的无悔! 

医疗纠纷咨询热线:13907976620
办公电话:0797-5556650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4-6栋二楼写字楼
你是第 1586541 访客
QQ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