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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心脏不适在医院未获救治,医院须担责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9-07-15 11:37:24  来源:未知   浏览 :1100次


        王先生胸闷二小时,感觉不适,稍事休息后未见明显好转,遂携带既往病历到医院就诊。首诊医生通过检查发现王先生有心肌缺血、异常改变等情况。在了解既往病史时,首诊医生得知王医生曾在某三甲医院做过冠心病的相应检查,未对王先生做任何处理,告知其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诊疗。王先生走出该院50米左右,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王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建议其自行到其他医院检查,导致王先生在离开医院不久后便倒地死亡,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6万余元。

医院认为,事发当天,首诊医生看过心电图,认为患者尚没有明显心肌缺血的症状,建议其去曾做过支架的医院就医,以明确评价其心脏状况,不具有过错。王先生的死亡是突发严重疾病导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呢?

王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进行专业检查后,已经发现其心脏异常,医院就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死亡后果的避免义务。虽然医院认为王先生的心脏不适可能与他之前做的心脏支架有关系,但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几点:

1)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

3)转医义务。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没有能力救助时,应做出转医说明,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应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医院在得知王先生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心脏功能不如常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让王先生自行前往曾经做过支架手术的医院进行检查,未尽到损害后果的避免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医院认为凭借其医疗技术,无法治疗王先生的病情,应安排转诊而不是让王先生独自一人去其它医院。

本案中王先生病发到该院就诊,该院应当履行诊疗义务,医院未尽到与该院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治疗义务,导致王先生在医院门口50米处倒地身亡。王先生的死亡后果与医院不及时救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医治于先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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