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负债,配偶“被负债”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导致夫妻反目、离异、债台高筑、以泪洗面的不在少数。
不少人在离婚后被突然冒出的巨额债务吓傻了眼。结婚时清清白白,离婚后却因“被负债”进入诚信黑名单。
很多人想不通,为什么配偶一方在外举债,自己并不知情,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法律却要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这一切都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地说,就是在婚姻的围城里,配偶一方隐瞒对方在外举债,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也要承担共同债务。
这条规定让很多人吃够了苦头。
一是基于中国传统的人文环境,婚后办理财产公证,明确约定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并不成为潮流和共识。
婚前的AA制不少人都嗤之以鼻,更何况婚后的凑米下锅?不少女性认为,如果结婚后在经济上不能依靠男人,那结婚还有什么意义?
这种思维的普遍性,导致婚后财产公证的微乎其微。
二是在婚姻关系中,大部分女性处于经济的弱势地位。婚后相夫教子、操持家务是女性的主要职责,很少女性有时间和精力和丈夫的朋友打成一片,对丈夫的一切知根知底。一旦被举债,无从下手,无人帮助,孤掌难鸣,想要举证免责就难于上青天。
三是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难以实现。按照24条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生活中,这两种例外情形都很难举证证明,尤其是想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的约定。
举证举步为艰,负债配偶连坐。
这就是十多年来配偶一方(其中大部分是女性)输得一塌糊涂的原因;
这也是十多年来《婚姻法》解释24条饱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原因。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新的解释,“被负债”原则上可以销声匿迹。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来说应当是幸事。因为配偶一方大肆举债,另一方因不知情而背上沉重枷锁的历史将一去不返。
从这一点来说,解释顺应了民意,解决了长期萦绕在被负债一方头顶上的阴霾。
对于出借资金的债权人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改变之后,就应当要求债务人夫妻出具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据了。否则,再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
可能有人又要埋怨和担忧了。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一方大额举债,转移资产到配偶名下,一人负债累累,换来配偶和孩子的幸福,不就拿他没辙吗?
事实是这样。除非你能举证证明。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原先的《婚姻法》解释24条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对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进行了大规模的围追堵截,让恶意躲避债务者无处逃遁。
但在围堵的过程中,误伤无辜在所难免。
长期累积和沉淀,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修改就是大势所趋。
说开了,债务人恶意举债的话,就不能让无辜者“曾经拥有”变成“天长地久”。
现在好了,对于夫妻关系持续不下去的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就是天大的喜事。
从此再也不用担心配偶在外吃喝玩乐的负债要自己来承担了,从此再也不用以泪洗面到天明了,从此再也不用担心被列入诚信黑名单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规定从明天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
对于之前被负债而承担巨额债务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人而言,最终倒在了黎明前的黑暗中,是不是会觉得自己运气太背!
“被负债”的阴云烟消云散,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和睦更加久长。
婚姻要像纵横四海的航空母舰,不被击沉,就得选对人,虽然路途中会有颠簸,要历经风浪,但终究可以相互依偎着到达幸福的彼岸;
而选错了人,婚姻就是一颗随时潜伏的核弹,杀伤力之大,辐射范围之广,身心肌肤之痛,在恋爱时根本无法想象。一旦引爆,再美的理想都会在一片巨大的蘑菇云中化为灰烬,让你惊恐、胆怯、身心疲惫。
“被负债”的终结,给了婚姻自由更为充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