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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更名--- 胡敦麟
作者:胡敦麟   时间:2014-02-18 15:38:03  来源:未知   浏览 :858次
子娴是一名公务员,饱读诗书,气质高雅,是当今社会不多见的“上得厅堂,入得厨房”、有思想、有品味的女人。这样的女人,追求者众多,既有家族企业的豪门巨商之子,也有全靠自己的本领打下一片疆土的才俊;既有一官半职的政坛明日之星,又有坐享其成的纨绔子弟。对恋爱的男友,子娴毫不避嫌地介绍给自己的闺密。闺密问子娴中意哪一个,子娴沉思半晌,说:“对自己百依百顺的人,觉得缺少生活的浪漫气息,总感觉生活在虚幻当中;对自己忽冷忽热的人,又觉得感情不真实,可能经不起岁月的磨砺。”在这种飘忽不定、既渴望又迷茫的恋爱游戏中,子娴从二十二岁大学毕业到二十七岁一直游离在恋爱、分手、再恋爱、再分手的循环中。闺密经常好意地劝告子娴,婚姻就是两人陌生的人合伙过日子,不要太计较,高不成低不就,很容易在转眼之间成为“剩女”。也许是闺密的忠告给了子娴当头一棒,也可能是这么多年恋爱的经历让子娴不再挑剔与执着。“合适与否,只有自己知道。”在这样的思想动机下,子娴迅速地与一朋友谈起了恋爱,并在认识三天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三个月时广发请帖,宣示告别了单身生活。 
婚后子娴决定买房,毕竟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才像一个完整的家。对这样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丈夫自然不能反对、也不敢反对。由于丈夫家境不算富裕,只能支付首付款,剩下的房款全靠按揭贷款。子娴心里想:自己是公务员,可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出30万元,在商业银行贷出40万元,利息合适,也不会有太多的压力,是比较好的组合贷款方式,于是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70万元的组合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边风景秀丽的三居室。 
      子娴没有想到,丈夫虽然是农村人,但由于是独子,父母从小将他视为掌上明珠,习惯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好逸恶劳的生活,看着子娴一个人在家干家务活,丈夫宁愿在沙发上看报纸也不主动干活,子娴气都不打一处来。此时往往婆婆开始发话了:“自古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女人干家务活天经地义。”碍着婆婆的面子,子娴只得作罢,但她内心的倔强脾性使她逐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子娴多次与丈夫沟通,希望丈夫多理解自己,共同做些家务,但丈夫是一个孝子,从不违逆母亲的意愿。在抗争无效的情况下,子娴决定离婚。 
      离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鉴于房屋首付款系丈夫家庭出资购买,子娴思前想后,决定放弃房产一半的所有权,要求丈夫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70万元一次性付清,以方便自己重新购房。丈夫也通情达理,表示尽量想办法借款,以尽快还清银行借款。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恢复自由的子娴,马不停蹄地在城区各大楼盘观察和了解,经过三天对所有在售楼盘的仔细研究,子娴最终选择了一处大型楼盘的二居室。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5万元的订金后,子娴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七天后,售楼小姐通知子娴去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告知子娴,若是第一套房,预付30%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可以办理商业银行贷款;若是第二套房,则必须预付60%的首付款,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会上浮。子娴未加思索告知售楼小姐自己购买的是第一套房,双方顺利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半个月后,子娴接到银行通知,说子娴在商业银行办理过房屋按揭贷款,不能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必须将贷款利率上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40%。电话还没有听完,子娴就懵了。 
      恰恰在此时,子娴接到前夫的电话,告知剩余的70万元房款已筹齐,问子娴什么时候去房产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的更名手续。子娴赶到房产局与前夫碰头后了解到,象他们这种情况,房产局只负责预售登记的更名,不负责其它。 
      走出房产局的大门,子娴问前夫:“我现在的首付款要50万元,而且利息按三十年计算要多出好几万元,怎么办?” 
      前夫低头不语。 
      “你如果不补偿我的经济损失,我就不会给你办理房产的更名手续。”撂下这句话,子娴头也一回地走了。 
      子娴将自己的困惑告诉了闺密,闺密建议子娴找律师咨询一下。 
      于是子娴来到律师事务所,把自己的遭遇叙述了一遍,并希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律师告诉子娴,《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你与前夫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均未考虑到你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即使全部归还,也认定你有了第一套房,与房产局的登记信息无关。你离婚后重新购房,即使你办理了房产预售登记的更名手续,在房产信息备案中你没有房屋,但在银行的备案信息中你曾经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这样的话,办理按揭贷款,房产交易中心可以开出首套房证明,但商业银行有你的贷款记录,仍然不能认定你是首套房贷款。 
      “那怎么办呢?”子娴显得焦虑和着急。 
      “在政策上认定你是购买第二套房,这一点没有办法解决。”律师看着子娴,“但可以要求你的前夫补偿你一点因购买第二套房而额外产生的利息损失。” 
      “损失应当如何计算比较公平合理?”子娴认真地问。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你所缴纳的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与第一套房的首付款的差额部分可以计算利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可以计算利息,这两部分的组合即是你的全部经济损失。”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子娴默默地思索了一会儿,觉得可行。 
      第二天,子娴带着前夫来到律师事务所。 
      律师劝导双方: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本是缘份,双方虽没有爱情的结晶,但毕竟有过美好的回忆。女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产预售登记的更名手续,男方考虑到女方实际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好合好散,不应因为小事而闹得不欢而散。 
      子娴的前夫态度诚恳,表示愿意补偿女方因购房产生的额外利息损失。 
      一场纠纷化为玉帛。双方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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